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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 《全省卫生计生系统领导干部“十不准”和 医务人员“十不准”规定》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8-12-29 09:30:19 点击量:6167

2016831,黑龙江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发布《全省卫生计生系统领导干部“十不准”和医务人员“十不准”规定》的通知,旨在进一步推动卫生计生系统反腐倡廉和行风建设。

 

领导干部“十不准”包括:

1、不准干预和插手药品、医疗器械采购、招投标及基建项目承发包等市场经济活动。

2、不准干预和插手批办各类卫生行政许可和审批等事项。

3、不得干扰正常的医疗卫生监管、卫生执法等活动。

4、不准为亲属及其他人员在所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谋取私利。

5、不准未经批准在卫生计生社会组织等单位兼职、取酬。

6、不准利用职权或者职权上的影响搞团团伙伙、小圈子,插手人事安排。

7、不准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宴请以及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

8、不准借婚丧嫁娶及其他名义收受礼品、礼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和商业预付卡。

9、不准以各种名义滥发钱物,讲排场、比阔气、搞铺张浪费。

10、不准瞒报、迟报、谎报突发事件、重大事故。

   

医务人员“十不准”包括:

1、不准对患者开大处方和乱开方。

    2、不准索取或收受患者及亲属“红包”、物品和接受宴请。

    3、不准利用执业之便收受各种名义、形式的回扣。

4、不准在医疗服务中实行开单提成。

    5、不准超范围执业和出具假医学证明文件。

    6、不准参与推销活动和违规发布医疗广告。

    7、不准为商业目的统方。

    8、不准违规私自采购使用医药产品。

    9、不准参与各类套取、骗取医保基金等违规违法行为。

   10、不准违规泄露患者等服务对象的个人资料和医学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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