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公告

防范非法集资宣传栏

当前位置:首页 - 院务公开 - 防范非法集资宣传栏

提高风险防范能力 自觉抵制非法集资

发布时间: 2018-02-11 12:50:34 点击量:5241

  一、坚决抵制、远离非法集资

  非法集资本质上是一种金融违法犯罪活动,严重损害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破坏经济金融秩序和社会稳定大局。近年来,非法集资案件高发频发,发案区域涉及全国大部分省(区、市),涉及领域逐步蔓延扩散,“下乡进村”趋势呈现。非法集资形式多样化、手段隐蔽化、操作职业化、网络化趋势明显,严重损害了群众利益,干扰了国家正常的金融秩序,甚至影响社会稳定。为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犯罪行为,各级党委、政府高度重视,重拳出击,在保持对非法集资高压态势的同时,广泛开展宣传教育,引导广大群众自觉远离非法集资活动。


  在此,我们提醒广大群众:提高认识,主动学习并掌握必要的法律法规和金融常识,树立风险防范意识,面对手段多样的非法集资,一定要增强法律意识、风险意识,端正心态,理性思考和分析,要懂得“天上不会掉馅饼”“世上没有免费的午餐”的道理,自觉抵制、远离非法集资,对“高额回报”“快速致富”“一夜暴富”的所谓投资项目一定要擦亮眼睛,提高警惕,不要上当受骗。

  同时,我们还提醒筹融资者要学法、懂法,面对资金短缺的矛盾和困难时,保持清醒的头脑,积极寻求合法的融资渠道,通过合法手段解决资金困难,避免违法筹资、害人害己的事件发生。已经参与非法集资的企业、个人要尽快脱离非法集资活动并主动报案,配合公安机关查清犯罪事实。希望全区各界都自觉抵制非法集资活动,协助司法机关依法查处违法行为,形成全社会共同监督的气氛,铲除非法集资存在的土壤,确保我区经济持续快速稳定发展,共建美好和谐广西。

  二、非法集资界定标准和涉及罪名

  非法集资指法人、其他组织或个人,未经有权机关批准,向社会公众募集资金的行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0〕18号),非法集资是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社会公众(包括单位和个人)吸收资金的行为。同时具备非法性、公开性、利诱性、社会性四个特征要件,具体为:一是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二是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互联网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三是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四是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

  三、非法集资的常见手段

  1.承诺高额回报

  不法分子为吸引群众上当受骗,往往编造“天上掉馅饼”“一夜成富翁”的神话,通过暴利引诱、许诺投资者高额回报。为了骗取更多的人参与集资,非法集资人在集资初期,往往按时足额兑现承诺本息,待集资达到一定规模后,便秘密转移资金或携款潜逃,使集资参与人遭受经济损失。

  2.编造虚假项目

  不法分子大多通过注册合法的公司或企业,打着响应国家产业政策、支持新农村建设、开展创业创新等幌子,编造各种虚假项目,以签订合同、投资理财、投资入股等名义,承诺高额固定收益,骗取社会公众投资。

  3.以虚假宣传造势

  不法分子为了骗取社会公众信任,在宣传上往往一掷千金,采取聘请明星代言,在电视台、广播电台、报纸上发布广告或在报刊上刊登专访文章,雇人广为散发宣传单,进行社会捐赠等方式,制造虚假声势,骗取社会公众投资。有的还通过网站、博客、论坛等网络平台和QQ、微信等即时通讯工具,传播虚假信息,骗取社会公众投资。

  4.利用亲情诱骗

  有的不法分子利用亲戚、朋友、同乡等关系,用高额回报诱惑社会公众参与投资。有些类传销非法集资的参与人,为了完成或增加自己的业绩,不惜利用亲情、地缘关系,编造自己获得高额回报的谎言,拉拢亲朋、同学或邻居加入,使参与人员迅速蔓延,集资规模不断扩大。

  四、非法集资的法律处罚

  非法集资刑事案件主要涉及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集资诈骗罪两个罪名。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指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集资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行为。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一百九十二条对这两种犯罪和相应的法定刑进行了规定。根据刑法规定,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犯集资诈骗罪,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五、非法集资的举报奖励

  为进一步强化社会监督,鼓励社会各界积极参与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及时发现非法集资案件线索,依法查处非法集资犯罪活动,切实维护我区经济金融秩序和社会稳定,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广西壮族自治区非法集资举报奖励暂行办法》于2017年1月25日正式印发实施,社会各界对非法集资线索进行举报的,可视情况给予500元至10万元不等的奖励。广大人民群众掌握非法集资线索的,应积极向当地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一般设在当地金融办)或公安部门进行举报,举报部门将依法保护举报人合法权益,做好保密和人身安全保护等工作。


友情链接

版权所有:黑龙江省传染病防治院 地址:哈尔滨市呼兰区建设街1号 咨询热线:0451-57335854,0451-57337472 网站电话:0451-57328499
网址:www.hljjh.cn  hljjh.org.cn
本网站所刊登各种新闻、信息、专题专栏资料,均为黑龙江省传染病防治院所有
黑ICP备12002574号 哈公网监备2301000200426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