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 2018-06-12 13:28:09 点击量:64443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国共产党党委(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规则》(中办发(2017]9号),推进全省各级党委(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制度化、规范化,推动理论武装工作深入开展,提高领导干部的理论水平和工作能力,加强领导班子思想政治建设,强化“四个意识”,引导全省党员干部解放思想、改革创新、凝神聚力、奋发进取,推动我省全面振兴发展,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党委(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是各级党委(党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在职理论学习的重要组织形式,是严肃党内政治生活、强化党性修养的重要内容,是加强各级领导班子思想政治建设的重要制度,是建设学习型服务型创新型的马克思主义执政党、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和领导水平的重要途径。
全省各级党委(党组)应当把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纳入党建工作责任制,纳入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
第三条 党委(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以政治学习为根本,以深入学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为首要任务,以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为重点,以掌握和运用马克思主义立场、观点、方法为目的,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坚持知行合一、学以致用,坚持问题导向、注重实效,坚持依规管理、从严治学。
第四条 本实施办法适用于全省各级党委(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全省各级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工作机关、直属事业单位的领导班子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其他党组织参照本实施办法组织学习。
第二章组织与职责
第五条 省委理论学习中心组由省委常委、省政协主席、省人大常委会党组书记、省政协党组书记、副省长、省法院院长、省检察院检察长等组成,可以根据学习需要适当吸收有关人员参加。
各市(地)、县(市、区)委和省委各部委、省直各党组(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主要由党委(党组)领导班子成员组成,可参照省委理论学习中心组人员构成,可以根据学习需要适当吸收有关人员参加。
第六条 省委对省委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负主体责任,对各市(地)委和省委各部委、省直各党组(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负领导责任。
省委书记是省委理论学习中心组组长和第一责任人,负责审定每次集体学习方案,确定学习研讨主题,主持集体学习研讨,指导和检查省委理论学习中心组成员的学习。省委书记不能参加学习时,由主持省委日常工作的负责人代行职责。
省委常委、宣传部部长是省委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直接责任人,主要职责是配合省委书记做好学习的组织工作。
各市(地)、县(市、区)委和省委各部委、省直各党组(党委)对本级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负主体责任,对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所属的党委(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负领导责任。
各市(地)、县(市、区)委和省委各部委、省直各党组(党委)书记是本级党委(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第一责任人,书记不能参加学习时,由主持党委(党组)日常工作的负责人代行职责。
各市(地)、县(市、区)委和省委各部委、省直各党组(党委)负责宣传思想工作的成员是本级党委(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直接责任人,主要职责是配合党委(党组)书记做好学习的组织工作。
全省各级党委(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成员应当积极参加学习,自觉遵守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制度,按照学习安排或者受委派承担相应职责。
第七条 全省各级党委(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应当配备学习秘书。
省委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秘书,由省委宣传部、省委办公厅、省委组织部、省委政研室等机构负责同志担任,由省委宣传部负责同志牵头。
省委理论学习中心组设立学习服务组,由省委宣传部、省委办公厅、省委组织部、省委政研室、省委讲师团等机构有关同志组成,在学习秘书的带领下,具体负责省委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的服务工作。
省委宣传部的职责是起草年度学习计划报省委审定,起草每次集体学习方案报省委书记审定;邀请专题讲座、辅导报告主讲人;新闻报道;向中共中央宣传部报送每次集体学习及年度学习情况;建立学习档案;学习材料存档;提供学习用书;把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纳入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等。
省委办公厅的职责是协调安排会务;编印学习通知和发言材料汇编等。
省委组织部的职责是把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纳入党建工作责任制;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的要求部署提出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建议;向中共中央组织部报送学习情况。
省委政研室的职责是起草省委书记主持词和讲话,审定新闻报道稿等。
省委讲师团的职责是整理编印学习资料。
省委其他部门应当协助学习秘书及学习服务组,共同做好省委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的服务工作。
各市(地)、县(市、区)委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秘书,由党委宣传部、办公室(厅)、组织部、政研室、讲师团、学习室等机构负责同志担任,由宣传部负责同志牵头。其他部门应当协助学习秘书,共同做好学习的服务工作。
省委各部委、省直各党组(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秘书,由宣传部部长、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或党委(党组)秘书等人担任,做好学习服务工作。
省委宣传部、省委讲师团负责对全省各级党委(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秘书的培训。
第三章 内容与形式
第八条 全省各级党委(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内容包括:
(一)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习近平总书记对我省发表的重要讲话精神。
(二)党章党规党纪和党的基本知识。
(三)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
(四)国家法律法规。
(五)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六)党的历史、中国历史、世界历史和科学社会主义发展史。
(七)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所需要的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科技、军事、外交、民族、宗教等方面知识。
(八)事关我省全面振兴发展的内容。
(九)党中央、省委要求学习的其他内容。
第九条 全省各级党委(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通过以下适当形式,开展切实有效的学习活动:
(一)集体学习研讨。将集体学习研讨作为学习的主要形式,把重点发言和集体研讨、专题学习和系统学习结合起来,深入开展学习讨论和互动交流。党委(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以中心组成员自己学、自己讲为主,适当组织专题讲座、辅导报告。
(二)个人自学。根据形势任务的要求,结合工作需要和本人实际,明确学习重点,研读必要书目,下功夫刻苦学习。
(三)专题调研。把理论学习与专题调研结合起来,深入基层、深入群众,扎实开展调查研究,深化理论学习。
全省各级党委(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成员,应当积极参加学习讲坛、读书会、报告会等学习活动,充分利用“黑龙江省干部教育网络学院”等网络平台开展学习,拓宽学习渠道,提升学习效果。
全省各级党委(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应当结合我省和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实际,创新学习方式,改进学习方法,增强学习的吸引力、针对性和实效性。
第四章 要求与管理
第十条 全省各级党委(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应当坚持把学习马克思主义理论作为做好一切工作的看家本领,把学习党的基本理论与学习党的理论创新成果结合起来,把握精神实质,掌握精髓要义,做到真学真懂真信真用。
坚持学以立德、学以修身、学以益智、学以增才,把提高理论素质与增强党性修养、提升工作本领结合起来,坚定理想信念,加强党性锻炼,提高精神境界。
大力弘扬理论联系实际的马克思主义学风,紧密结合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实际,紧密结合我省全面振兴发展实际,紧密结合思想和工作实际,努力掌握马克思主义立场、观点、方法,学以致用、用以促学、学用相长,把学习成果转化为有效的政策举措。学习理论贵在精、贵在管用。坚持问题导向,提高运用党的基本理论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全省各级党委(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成员,应当发挥“关键少数”的示范和表率作用,自觉学习、带头学习,努力成为建设学习型党组织和学习型领导班子的精心组织者、积极促进者、自觉实践者,带动全省各级党组织大兴学习之风。
全省各级党委(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应当保证集体学习研讨的时间和质量。省委理论学习中心组集体学习每季度不少于1次、每年不少于6次。各市(地)、县(市、区)委和省委各部委、省直各党组(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集体学习每季度不少于1次。党委(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成员重点发言每年不少于1次,撰写学习心得、调研报告或理论文章每年不少于1篇。
第十一条 全省各级党委(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应当保证参学率,每次集体学习的参学人员原则上不少于中心组成员的三分之二。党委(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成员因特殊情况不能参加学习的,必须向组长请假,严格履行请假手续,并以适当形式及时补学。
第十二条 全省各级党,委(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每年年初按照党中央、省委部署,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年度学习计划。省委理论学习中心组年度学习计划于每年2月底前报送中央宣传部、中央组织部备案。各市(地)、县(市、区)委年度学习计划于每年2月底前报送上级党委宣传部、组织部备案。省委各部委、省直各党组(党委)年度学习计划于每年2月底前报送同级党的机关工作委员会备案。
第十三条 全省各级党委(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应当加强对外请人员作辅导报告的管理工作,对报告人和报告内容严格把关。
第十四条 全省各级党委(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应当建立和完善学习档案制度,包括学习制度、人员名单、学习计划、学习方案、学习资料、学习记录、发言材料、学习成果、考勤记录、宣传报道等。 全省各级党委(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成员和参与学习服务的相关部门,应当及时将学习材料交学习服务组存档。
第十五条 全省各级党委(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应当运用报刊、广播、电视、网络或内部通报等形式,及时报道或通报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情况和成果。
第十六条 全省各级党委(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经费,应当纳入本级部门预算。
第五章 考核与问责
第十七条 全省各级党委(党组)应当根据不同领域、不同类型党组织特点,加强分类指导。省委定期组织召开全省党委(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经验交流会,总结典型经验,推介优秀成果。
第十八条 省委宣传部会同省委组织部等有关部门,负责各市(地)委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情况的督查考核。省直机关工委负责省委各部委、省直各党组(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情况的督查考核。省委高校工委负责各省属高校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情况的督查考核。省国资委党委负责省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情况的督查考核。省农垦总局、省森工总局党委负责所属各管理局、林管局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情况的督查考核。
各市(地)委宣传部会同组织部等有关部门,负责下级党委(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情况的督查考核。有关党的机关工作委员会负责本级机关、企事业单位党组织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情况的督查,并将督查情况通报本级党委宣传部、组织部。
督查可以采取自查、抽查或者普查等方式进行。
第十九条 省委理论学习中心组每年向中央宣传部、中央组织部报送中心组学习情况。各市(地)、县(市、区)委理论学习中心组每年向上级党委宣传部、组织部报送中心组学习情况。省委各部委、省直各党组(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每年向同级党的机关工作委员会报送中心组学习情况。
党委宣传部、组织部每年通报下级党委(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情况;有关党的机关工作委员会每年通报同级机关、企事业单位党组织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情况。
第二十条 全省各级党委(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成员,应当在领导班子年度述职时对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情况进行述学,在民主生活会、组织生活会上报告学习情况。
第二十一条 全省各级党委(党组)应当把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情况纳入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作为考核领导班子和衡量领导干部思想政治素质的重要内容,把考核结果作为干部任用、奖惩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二条 对全省各级党委(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开展不力、出现错误倾向产生恶劣影响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问责。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各市(地)、县(市、区)委和省委各部委、省直各党组(党委),可以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委(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规则》和本实施办法,结合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实际,制定具体办法。
第二十四条 本实施办法具体解释工作由省委宣传部承担。
第二十五条 本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有关规定与本实施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实施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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