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时间: 2026-04-24 22:28:17 点击量:310

纪法解读
在医患关系中,红包不可能成为医护与患者之间的“润滑剂”,相反,它是干扰正常就医秩序的“绊脚石”,不仅加重病人经济负担,也影响医患关系、损害行业形象。
《医疗机构工作人员廉洁从业九项准则》(以下简称《九项准则》)规定:“不准收受患方红包。”医务人员应该恪守医德、严格自律,拒收红包,树立良好医德医风,让“白衣天使”实至名归。
纪法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医师在执业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直至吊销医师执业证书:……(五)利用职务之便,索要、非法收受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条文链接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一条
第一百二十一条 有其他违反廉洁纪律规定行为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规定》第十九条
第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一)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的;
(二)利用工作之便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三)在公务活动或者工作中接受礼品、礼金、各种有价证券、支付凭证的;
(四)利用知悉或者掌握的内幕信息谋取利益的;
(五)用公款旅游或者变相用公款旅游的;
(六)违反国家规定,从事、参与营利性活动或者兼任职务领取报酬的;
(七)其他违反廉洁从业纪律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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