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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纪专栏]医院纪法100问:④介绍患者院外购药违规吗?

发布时间: 2026-05-06 21:00:33 点击量:89

纪法解读

  《九项准则》规定:“除就诊医院所在医联体的其他医疗机构,和被纳入医保‘双通道’管理的定点零售药店,严禁安排患者到其他指定地点购买医药耗材等产品;严禁向患者推销商品或服务并从中谋取私利。”因患者病情需要,医生可以推荐患者院外购买医药耗材等产品,但不得指定具体地点。介绍患者到院外购买医药耗材等产品并牟利属于受贿行为。

纪法依据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规定》第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一)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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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三十条 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刑法规定的行为,虽不构成犯罪但须追究党纪责任的,或者有其他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违反治安管理等违法行为,损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违反国家财经纪律,在公共资金收支、税务管理、国有资产管理、政府采购管理、金融管理、财务会计管理等财经活动中有违法行为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医师在执业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直至吊销医师执业证书:

  (一)泄露患者隐私或者个人信息;

  (二)出具虚假医学证明文件,或者未经亲自诊查、调查,签署诊断、治疗、流行病学等证明文件或者有关出生、死亡等证明文件;

  (三)隐匿、伪造、篡改或者擅自销毁病历等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

  (四)未按照规定使用麻醉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精神药品、放射性药品等;

  (五)利用职务之便,索要、非法收受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或者违反诊疗规范,对患者实施不必要的检查、治疗造成不良后果;

  (六)开展禁止类医疗技术临床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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