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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纪法100问:㉑监守自盗的后果是什么?

发布时间: 2026-09-02 17:56:23 点击量:164

纪法解读

  医院库房保管的医疗物资品类多、数量大。从查处的案例看,个别库管人员在金钱的诱惑之下丧失道德底线,对库房物资动起邪念,利用医院的管理漏洞,选择一些价格高、库存多的医疗物资私自倒卖非法获利。看似不起眼的库管岗位,遂成谋取非法利益的“肥差”,风险防控不到位,“小官”也会成大贪。

  君子求财,取之有道。企图监守自盗、靠山吃山者,注定为纪法所不容。

纪法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6]9号)第一条  贪污或者受贿数额在三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较大”,依法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条文链接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九条   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浪费国家资财等违反法律涉嫌犯罪行为的,应当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规定》第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的;

  (二)利用工作之便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三)在公务活动或者工作中接受礼品、礼金、各种有价证券、支付凭证的;

  (四)利用知悉或者掌握的内幕信息谋取利益的;

  (五)用公款旅游或者变相用公款旅游的;

  (六)违反国家规定,从事、参与营利性活动或者兼任职务领取报酬的;

  (七)其他违反廉洁从业纪律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较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

  (一)贪污贿赂的;

  (二)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私利的;

  (三)纵容、默许特定关系人利用本人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谋取私利的。

  拒不按照规定纠正特定关系人违规任职、兼职或者从事经营活动,且不服从职务调整的,予以撤职。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   【贪污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

  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

  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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