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 2019-07-24 14:36:53 点击量:6850
各市(地)医疗保障局、省农垦总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龙江森工集团人力资源部:
为保障医疗(生育)保险参保人员权益,切实解决参保人员医药费票据丢失时零星报销难的问题,依据《社会保险法》、《会计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现就规范医疗(生育)保险医药费票据丢失情况下零星报销办理规程通知如下:
一、零星报销界定
零星报销是指因特殊原因,医疗(生育)保险参保人员医药费用未能直接结算,先由参保人员个人垫付,再向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办理报销手续的情况。
二、业务办理规程
参保人员办理医疗(生育)保险零星报销,因个人垫付医药费的票据丢失,按以下规程办理:
(一)补制票据。参保人员医药费票据丢失,应到发生相应医药费用的医疗机构或零售药店补制票据,补制的票据可为丢失票据的存根联复印件,标注“补制票据”字样,并加盖医疗机构或零售药店公章或财务专用章,作为报销凭证。医疗机构或零售药店确有特殊原因,无法提供票据存根联复印件的,应提供加盖公章或财务专用章的证明,并在证明中注明丢失票据的号码、金额和收费项目。
(二)申报医药费。参保人员持医疗机构或零售药店提供的补制票据及零星报销所需其他材料,到参保所在地医疗保障经办机构申报医药费用,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应按规定对参保人员申报的丢失票据医药费用进行受理,审核无误的,按照规定及时予以报销。
三、加强医药费用核查
各地医疗保障经办机构要认真履行职责,对于参保人员提供的申报材料,应认真核实真实性、准确性,符合报销条件的,要按照报销时限及时审核拨付。对于相关单位或参保人员提供虚假资料或者虚报、重复报销医药费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黑龙江省医疗保障局
2019年6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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