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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防范和化解非法集资的若干建议

发布时间: 2018-02-11 13:06:28 点击量:6272

  近年来,随着实体经济的不断下滑,以及不对称的互联网金融爆发式增长,公安机关对涉及非法集资的案件年立案数由过去的两三千起大幅攀升至上万起。今年一季度,立案数更是多达2300余起。涉案金额超亿元案件明显增多,特别是近期发生的“e租宝”、“泛亚”、“上海申彤大大”、“中晋系”等案件危害巨大。非法集资事件集中爆发活动呈现出高发、多发、涉案人员多、涉案案值大等特征。非法集资活动从2001年至今已经历了3次集中爆发高潮期。以下结合笔者在实际工作中遇到的案例及了解到的一些问题,围绕非法集资风险的防范和化解问题提出若干建议。

  首先,非法集资形成的根本原因有以下几方面:

  1、层出不穷的骗术

  目前来看,非法集资已由过往的高息揽储向更隐蔽的方式进行转变。但万变不离其宗,非法集资大多批着华丽的外衣,取得投资人的信任,随后进行步步为营的欺诈活动。不论是泛亚、大大、中晋这些P2P公司也好,还是金朝阳这类培训机构、水果营行这类连锁机构也罢,无不是打着强大的股东背景,什么官二代、何鸿燊之子、香港富商之类的幌子,进行非法集资活动。他们抓住老百姓的从众心理,利用明星效应、虚设公司的股东背景,以高大上的办公场所取得老百姓的信任。但所有这一切都是禁不起推敲和验证的。

  2、老百姓的资金贬值太快

  在实际案例中,很多受骗的投资人反映,他们对那些非法集资的公司起初也是抱着怀疑的态度,但是目前我国的银行存款和银行理财利率低,通胀率却较高,近期人民币又开始进入贬值区间。不少人为了超高的收益率,指望自己不是接最后一棒的人,抱着如此侥幸心理投入到非法集资活动中去,最后落得血本无归的下场。甚至市场上还滋生了一些职业投资人,通过在各家理财公司之间奔波,不断收取高额利息,享受免费旅游,领取各种礼品。但常在河边走,哪有不湿鞋,有些人辛苦几年,只要碰到一家公司出问题,就倾家荡产。因此,近期随着人民币贬值速度的加快和我国常年居高不下的通胀率,特别是在养老体系不完善的情况下,老年人为了自己生活保障,被精心包装的非法集资骗局欺骗也就成了大概率时间。

  3、传统金融行业的垄断经营导致无创新动力

  我国传统金融行业三大板块银行、证券、保险由于大多数由国资垄断经营,导致传统金融行业的超高资产收益率,由于缺乏有效的市场竞争,在60%IRR(Internal Rate of Return,内部收益率)的情况下,传统金融行业缺乏创新动力,从而导致了互联网金融这一新鲜事物一经问世,迅速从银行吸引了大批的资金。我们国家更是用了不到三年的时间,发展成数十倍规模于西方互联网金融花了十年时间营造的规模。

  4、监管层面的监管不到位

  笔者在2013年曾经和本市某区经侦支队队长,专门就互联网金融的庞氏骗局问题进行沟通,据该队长表示,当时对于互联网金融的监管政策是,不出现挤兑都是合法的,一旦出现挤兑,即使流程再合规,也是非法的。这样的政策在我国不仅是在互联网金融行业存在,在很多领域都存在这样的问题,那就是我们平时经常说的“不管就乱,一管就死”。而且今年4月14日成立的国家层面的“打非办”更是由十四部委共同组成,虽然管理归口于央行,但是,对于打非办这样一个厅级单位来说,市场监督管理权、相关人员的传唤权等行政权力都不在其职权范围内,导致最终监管滞后甚至监管无法落实。

  5、法律体系不完善

  目前我国关于非法集资的法律处理流程还是执行“先刑后民”的原则,导致很多时候“人抓了、公司倒了、但钱也没了”的现象。之前轰动全国的吴英案,更是出现了在资产处置过程中的,处置资产被贱卖,最终导致投资者利益受到损失的结果。另外,不完善的法律也导致老百姓很难真正界定正常理财与非法集资之间的区别。

  为防范非法集资风险,笔者提出以下几点措施:

  1、加强金融教育,引导百姓正确判别理财产品

  目前各大银行的电子屏都会显示远离非法集资的风险提示,但是类似的宣传还是浮于表面,形式大于实际。我们应该通过更多的渠道、更多的形式向老百姓提醒,选购金融产品的注意事项。特别是对于目前的骗术,我们应该教会对于理财产品真伪判别的五要素“股东背景、盈利模式、风控体系、关联企业、行业布局”,通过这五个要素的判别,基本上能把那些包装的所谓华丽外衣给看破。

  2、加快金融市场改革,构建多层次金融市场

  目前之所以互联网金融盛行,还是由于我国“中小企业数量多,民间资本存款多;中小企业融资难,老百姓投资难”的两多两难问题所导致。而造成这一困局的根本原因是原有的国有金融体系下,金融机构缺乏创新动力,做事束手束脚,怕承担风险。所以,只有打破金融行业的垄断格局,引入市场竞争,提高金融服务质量,才能从根本上解决两多两难的困局。通过构建多层次金融市场,解决我国目前面临的资本市场难题。

  3、明确监管主体,赋予行政执法权

  针对目前监管不利的现状,应尽快明确央行为监管主体,并且该监管主体的行政级别应不低于副部级,并赋予相应的行政执法权和协调相关公检法司法机构的权利。只有这样,才能保证监管政策的落实和监管措施的快速响应。

  4、完善金融体系的法律体系建设

  目前我国关于非法集资的法律条款仅限于《公司法》、《中国人民银行法》、《证券法》、《刑法》等有限的法条。但上述法律对于金融领域的限制范围都很狭窄,如果使用现行法律,将会遏制很多正常的投融资行为。因此,我国急需出台例如《放款人条例》、《反高利贷法》、《民营银行法》、《不良资产处置条例》等相关法律。同时,在非法集资案件爆发后,关于问题企业的资产处置方面应引入第三方的专业律师事务所进行资产处置。只有这样才能更好的保护老百姓的合法权益。

  要最终减少非法集资案件的发生,还是要通过发展经济、完善法律体系来实现,真正做到藏富于民、依法治国。因为只有经济发展了,老百姓不会为了生活发愁,才不会抱着侥幸心理被高利吸引;只有经济发达了,我们的全民受教育程度才能提高,老百姓的金融意识才能提升;只有法律体系完善了,违法成本提高了,才能减少人们铤而走险的可能;只有法律体系完善了,老百姓的资金才能通过法律途径进行追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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