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公告

廉政防控平台

当前位置:首页 - 党群工作 - 廉政防控平台

[党纪专栏]医院纪法100问:⑧倒卖患者信息构成犯罪吗?

发布时间: 2026-06-03 23:20:59 点击量:110

纪法解读

  近年来,医疗机构工作人员泄露,贩卖患者信息的案件时有发生,诸如孩子刚出生奶粉销售商就发来祝贺短信,老年人去了趟医院就接到保健品推销电话等。贩卖患者信息进行非法获利,致使个人信息安全受到侵害。

  《九项准则》明确规定:"严禁违规收集,使用,加工,传输,透露,买卖患者在医疗机构内所提供的个人资料,产生的医疗信息。"违反上述规定,情节严重的涉嫌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纪法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 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的"情节严重":…… (四)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住宿信息,通信记录,健康生理信息,交易信息等其他可能能影响人身,财产安全的公民个人信息五百条以上的;……(七)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八)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数量或者数额达到第三项至第七项规定标准一半以上的;……

 

条文链接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九条

  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浪费国家资财等违反法律涉嫌犯罪行为的,应当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规定》第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在执行国家重要任务、应对公共突发事件中,不服从指挥、调遣或者消极对抗的;

  (二)破坏正常工作秩序,给国家或者公共利益造成损失的;

  (三)违章指挥、违规操作,致使人民生命财产遭受损失的;

  (四)发生重大事故、灾害、事件,擅离职守或者不按规定报告、不采取措施处置或者处置不力的;

  (五)在项目评估评审、产品认证、设备检测检验等工作中徇私舞弊,或者违反规定造成不良影响的;

  (六)泄露国家秘密,或者泄露因工作掌握的内幕信息、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

  (七)其他违反工作纪律失职渎职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友情链接

版权所有:黑龙江省传染病防治院 地址:哈尔滨市呼兰区建设街1号 咨询热线:0451-57335854,0451-57337472 网站电话:0451-57328499
网址:www.hljjh.cn  hljjh.org.cn
本网站所刊登各种新闻、信息、专题专栏资料,均为黑龙江省传染病防治院所有
黑ICP备12002574号 哈公网监备2301000200426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