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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劳动纪律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 2017-12-05 10:04:56 点击量:42228

职工劳动纪律暂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医院正常工作秩序,培养良好的院风院纪,塑造职工爱岗敬业的工作态度和作风严谨的职业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职工必须遵守医院的各项规章制度与职业道德规范,努力提高全院职工的整体素质,自觉维护医院的声誉,争做遵守纪律的典范。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医院所有在编人员与合同工。

第二章  请假制度

第四条  凡本院职工因病、因事、探亲等需要离开工作岗位时,必须提前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请,并按管理权限履行审批手续。

第五条  批准权限

1、院长、书记由上级机关批准。

2、副院长请假由院长批准。

3、科长请假由主管院长批准。

4、副科长请假经本科室负责人同意,主管院长审批后到人事科办理休假手续。

5、职工请假3天以内由科室领导批准,超过3天的经科主任同意签字,由主管院长审批后,到人事科办理休假手续。

第六条  事假及其待遇

1、职工因事请假,必须事先提出书面申请,按审批程序批准后,方可休假。因急事来不及履行手续的,应在事后3天内补办手续,但必须在当日向主管领导报告。凡未经批准离开工作岗位或事假期满未经批准而延长期限的按旷工处理。

2、事假超过3天的,每超1天扣除当月实发工资的3%,取消当月工资中的绩效津贴和科室的效益奖金(以下简称奖金),连续 7天(含7天)以上,取消季度奖金。连续15天(含15天)以上,取消半年奖金,取消当年评先评优资格。连续30天或累计2个月,视为当年考核基本称职。

第七条  病假及其待遇

1、职工因病请假,须提供哈医大所属附属医院和省医院的诊断证明及相应检查材料佐证。疑似患传染病者,请将相应的检查材料备齐,由医务科负责组织专家进行会诊,由专家出具诊断证明,在外地患病的需提供市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及相应检查资料或住院病历复印件。经查实如诊断书与事实不符,按旷工处理。

2、病假7天(含7天)以上,取消当月奖金, 14天(含14天)以上,取消季度奖金。30天(含30天)以上,取消半年奖金,取消当年评先评优资格。

3、工作人员病假在2个月以内的发给原工资。

4、工作人员病假超过2个月的,从第3个月起按照下列标准发给病假期间工资:

(1)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发给本人工资的90%。

(2)工作年限满10年的,工资照发。

5、工作人员病假超过6个月的,从第7个月起按照下列标准发给病假期间工资:

(1)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发给本人工资的70%。

(2)工作年限满10年和10年以上的,发给本人工资的80%。

6、病休人员恢复工作上班后又请病假的,则应将其复工前后病假时间连续计算。

7、职工病假时间连续2个月以上或年度内累计超过3个月以上的,视为本年度考核基本称职。年度内累计超过6个月的,视为本年度考核不称职。

8、年度内病事假合并累计3个月以上,视为本年度考核基本称职。年度内病事假合并累计6个月以上,视为本年度考核不称职。

9、新参加工作职工,在试用期内休产假、病假、事假的顺延见习期。

第八条  婚假、丧假、产假及其待遇

1、婚假、丧假、产假按国家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2、小孩在18个月以内的女职工,每天给哺乳时间2次每次1小时。

3、女职工按计划生育怀孕,经过妇产科医生开据证明需要保胎休息的,其保胎休息时间,按疾病待遇规定办理。

4、保胎休息的女职工,产假期满后仍需病休的,其病假时间应与生育前的病假和保胎休息的时间合并计算。

第九条  探亲假

探亲假按国家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十条 年休假

职工工作满一年以上者,享受年休假,年休假原则上当年使用,逾期不休假作自动放弃。

第十一条  年度内病假累计超过60天的或事假累计超过15天的,一年内不再享受年休假待遇。

第十二条  婚假、产假(计划生育假)、丧假、探亲假、年休假期间,保健费、奖金分配按天扣除,工资照发,不影响晋级、涨工资和福利待遇。

第三章 销假制度

第十三条  职工休假期满或假期未满提前上班的应在3日内到人事科办理销假手续。假期已满未办理销假手续的按事假处理。假期满需续假者,应先办理续假手续,经批准后方可继续休假,否则按旷工处理。

第四章  劳动纪律与规范

第十四条  职工必须遵守医院作息时间,按时上下班,不得迟到、早退、漏岗、更不能旷工。确因特殊情况需要晚来、早走或中途离岗者,向科室领导请假。

第十五条  认真履行岗位职责,不得在工作时间内擅离岗位或从事与工作无关的事情,如聚众聊天、干私活、电话或网上聊天、炒股、打游戏、带孩子等。

第十六条  不得酒后醉意上班。

第十七条  未经领导批准不得私自调班、调岗。

第十八条  在岗期间,下级必须服从上级工作安排,如有异议应先执行后讨论,不得影响正常工作。

第十九条  爱护公共财产,严禁偷盗和故意损坏。

第二十条  对外维护医院的荣誉和形象,不得做出损坏医院荣誉和形象的行为。

第二十一条  因公外出或因事不能按时到岗上班或不能参加会议者,应及时向科室领导或会议组织领导请假,未经批准不到岗者,作旷工处理。在请假期间从事创收或谋取个人私利者,一经发现查实,按旷工处理。

第二十二条  工作时间内各类人员未经医院允许,不准外出兼职(学术学会兼职等除外),否则按旷工处理。

第二十三条  保持良好的工作秩序,工作时间应礼貌用语、着装整齐、整洁并佩带胸章。

第五章   考勤办法与要求

第二十四条  各科室设一名兼职考勤员,负责全科人员出勤情况的登记、汇总和上报,并于每月5日前将上月的出勤与劳动纪律情况上报到人事科,人事科负责审核并按规定在下月工资中兑现奖惩。

第二十五条  各科考勤员必须真实、全面、准确填写考勤表,对各种不在岗情况(包括事假、病假、旷工等)如实填报。如发现隐瞒不报,经查实后对考勤员和科室负责人给予行政或经济处罚。

第二十六条  医院考勤领导小组将不定期检查各科劳动纪律执行情况。

第六章   违纪处理

第二十七条  职工违反劳动纪律,根据情况给以相应经济处罚或行政处分。

第二十八条  职工凡未经请假或请假未被批准不上班者视为旷工,旷工视为严重违纪。每旷工一天,扣发三日工资并取消当月奖金,后补手续无效。凡有旷工行为者,当年取消评先评优资格。旷工5天(含5天)以上者,视为当年考核不称职。

第二十九条  凡无正当理由连续旷工时间15天以上,或一年内累计旷工时间超过30天(含30天)的按自动辞职处理。医院给予除名。

第三十条  职工迟到早退为一般违纪。迟到或早退一次罚款50元,迟到或早退三次及以上,取消当月奖金。全年迟到或早退累计10次及以上或违反其它劳动纪律2次及以上者,本年度考核按不称职处理。

第三十一条  工作时间漏岗一次罚款200元,取消当月奖金,全年累计漏岗5次者,本年度考核按不称职处理。

第三十二条  政治、业务、文化学习或其他集体活动,三次无故不参加或中途退场者,取消当月奖金。

第三十三条  工作中不服从组织分配或与患者发生冲突者,取消当月奖金。

第三十四条  打架斗殴、骂人等,取消季度奖金。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

第三十五条  发生重大责任事故或工作严重失职,造成恶劣影响的;视为当年考核不称职

第三十六条  科室对职工违反劳动纪律隐瞒不报的,医院将对科室负责人视情节轻重给予经济或行政处分。

第三十七条  本规定未尽事宜根据情况由院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此管理办法自2010年6月1日起执行,以前有关劳动纪律的规定同时废止。本规定解释权由人事科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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